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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建设工程评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1〕19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规定执行。

(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评审,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凡设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区县(市)申报人员,应到当地中评委申报。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精神,在我市工作并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自2018年度起,所有申报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作为申报必备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规定的,不得申报。对正常申报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2019-2021年的3年中,累计完成以下学时的(不包含一般公需科目),分别计取相应的附加分:72学时得2分,144学时得4分,216学时得6分。继续教育学时,由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如不能获取数据的,可从市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通过省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扫描件。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扫描件。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申报工程师人员的经历与能力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规范工程业绩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有第三方证明,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市建设工程专业中评委。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105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不利影响的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3)。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的需上传国外学位认证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浙江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面试要求。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面试具体安排请于2021年9月20日至25日,请关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w.ningbo.gov.cn/)“通知公告”栏查询面试时间及地点。

(五)公示要求。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情况,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在现实际工作(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申报纪律

1、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2、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3、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申报时间节点

个人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7月5日至8月5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

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公示、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尽早提交申报材料,避免因管理服务平台关闭等原因影响当年申报。申报材料一旦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中评委办公室,将无法退回。

七、评审缴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每人180元,网上缴费并打印电子发票。

联系人:牛筱茗,联系电话:(0574)89180509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操作办法

             2、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4、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5、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范本)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详情登陆:http://zjw.ningbo.gov.cn/art/2021/7/2/art_1229325543_1651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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